015 如何把握规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适用条件和情形?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此规定主要是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对配合审查的涉案人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理或者不予处理。从监督执纪实践看,需要注意以下6个方面:一是这种案件属窝案串案,涉案人较多,具有“群体性”特点;二是对涉嫌犯罪的涉案人在适用规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时,相对更为慎重;三是将主动交代、如实说明、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作为重要前提;四是体现区别对待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五是综合运用各种处理手段,包括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六是贯彻基本法治精神,尽量不突破政策
“底线”。从效果上看,对这些涉案人较多、影响面较大的案件,在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有利于及时突破案件,维护社会稳定,保持正常工作秩序。
实践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关于适用规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规则,可否减轻两个及以上档次给予处分问题。《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也就是说,给予违纪党员减轻处分的,仅可以减轻一档给予处分。但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可以对违纪党员减轻两个及以上档次给予处分。
二是关于适用规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规则程序问题。《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对适用规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规则在程序方面设定了严格的要求,即只有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方可以对违纪党员在《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也就是说,除中央纪委、省(部)级纪委外,其他各级纪委在纪律审查中,应当层报省(部)级纪委决定后,再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方可依照规定对违纪党员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需要说明的是,《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的“省级纪委”是指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纪委,不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部级纪委”目前主要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中央金融纪检监察工委。
三是关于适用规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规则的例外情形。《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中“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是指《纪律处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处分幅度,但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除外。这是因为,根据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一般应当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因此不宜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规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规则。
此外,对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的违纪行为,一般也不宜适用规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规则,但案件有特殊情况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除《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外,《纪律处分条例》中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条文共12处,包括:(1)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第三十条第三款):(2)通过网络、广播、电员、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第五十条第一款);(3)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第五十三条第一款);(4)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第六十四条第一款);(5)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第六十五条第一款);(6)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第六十六条第一款);(7)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第六十七条第一款);(8)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第六十八条第一款);(9)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第六十九条);(10)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第七十一条第一款);(11)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12)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第七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