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 免予党纪处分与不予党纪处分如何区别适用?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免予党纪处分、不予党纪处分制度,其中不予党纪处分制度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一项制度。
实践中,适用免予党纪处分与不予党纪处分主要有以下8种区别:(1)是否立案审查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必须在立案审查后方可适用;而不予党纪处分则既可以在立案审查后适用,也可以在未立案审查的情况下适用。(2)是否可以与组织处理同时适用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可以同时给予组织处理;但不予党纪处分的,则不得同时给予组织处理。(3)是否可以同时谈话提醒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不得同时给予谈话提醒;但不予党纪处分的,则可以同时给予谈话提醒。(4)是否作出书面结论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关于对xxx同志免予党纪处分的决定》;但不予党纪处分的则对此没有要求,其中给予诫勉处理采取书面方式的,可以作出《关于给予×××诫勉处理的决定》。(5)是否以被审查人的行为构成违纪为前提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要求被审查人的行为必须构成违纪,但不予党纪处分的则被审查人的行为既可以构成违纪,也可以是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6)是否应当与被审查人进行违纪事实材料见面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必须将所依据的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核对,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但不予党纪处分则没有此要求,其中给予诫勉处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的规定,应当将诫勉所依据的违纪事实材料同被审查人见面核对。(7)是否属于违纪情节轻微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不属于违纪情节轻微,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本应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其具有《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基于被审查人的行为构成违纪,不予党纪处分的,应当是违纪情节轻微。(8)审批权限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须按照给予被审查人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而不予党纪处分的没有前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