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适用加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加重处分”,主要是指在《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比如,《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行为人有上述违纪行为,同时具有加重处分情节的,在其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则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